問 : 
一位神父還俗後結婚,從教會的角度,他的婚姻是「有效婚姻」,與及也是「聖事性婚姻」嗎?
【 問題來自 】 Australia 澳洲

程明聰神父答 : 

所謂神父「還俗」,這名詞其實不太精確。

當一個神父不能再以神父身份繼續時,不論是自選的,或是犯事後主教必須除掉的,這個過程有分不同階段:第一是他被除去有效執行神父工作的權柄(removal of faculties),第二是教庭正式宣佈他回復教友身份(laicization)。

第一部份是由地區主教決定的,所以可以很快發生,但這時當事人只是一個不能對別人施行聖事或任何牧民工作的神父,但仍然受鐸職的承諾所約束。這是因為權柄的除去可以徹回,如原先的問題已除去或當事人不再想還俗。

第二部份卻需要羅馬教廷的批准,可要一段時間。但一但批准,就不會再收回。被正式 laicized 的神父,在永恆的角度仍然是神父,而在臨終的急需時,他們仍能有效施行告解及傅油聖事。不過,他們普遍不再能施行任何聖事,不能用神父的稱呼,亦不再受晉鐸時的承諾,即獨身,服從和簡單生活(或神貧如是修會神父),所約束。獲得 laicization 的神父,因此是可在天主教內有效領取婚配聖事的。

近年來,這個等待的時期已比以前縮短了,短至兩年左右也有。不是很多年前,這等待期可長至十年以外。不少那時所謂「還俗」但其實仍未得到教廷批准的,因為等不了,就選擇了在教會外結婚。但這其實也不能批判,因為又有誰願意白等到老才結婚?不過,我知道很多這些個案,最終都是等到 laicization 的,亦因此能讓婚配在教會內得到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