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第二誡禁止詛咒,但聖經中天主、先知、聖詠都曾詛咒過一些人,請問這中間該如何分辨?我們在看新聞時知道有人做了喪盡天良的事,會駡他該下地獄;遇到一些壞人(例如玩弄女性的渣男),會駡他天打雷劈。這也是違反第二誡嗎?如果是,當下該如何做較好?
【 問題來自 】 Taiwan 台灣

程明聰神父答 : 

第二誡:不可妄呼天主聖名。

在舊約中,天主的名字,是祂自己在西乃山第一次啟示給梅瑟的:雅威,即「我就是」,中文聖經譯為「自有者」。這聖名的尊嚴之高,猶太人極為敬重,使令他們每每讀到這名,就絕不敢直稱,而自動換上了說「上主」,並躹躬行禮。

而又因猶太人是天主的民族,全都稱為天主的子女,所以在梅瑟戒律中,亦嚴禁猶太人詛咒自己人。

自基督來臨,救恩為普世人類開放。所有人都屬天主,都是祂的子女,自然我們絕不能詛咒任何人,因為他們都可轉化,都可有份於永生。

天主可以詛咒,因為祂是唯一的審判者。先知可以詛咒,因為不是他們詛咒,而是他們為天主作代言人。

我們若遇到喪盡天良的事,大邪大惡的事,絕不能詛咒人。耶穌的教導多次清楚說明:

[但是,我給你們這些聽眾說:「應愛你們的仇人,善待惱恨你們的人;應祝福詛咒你們的人,為毀謗你們的人祈禱。](路加6:27-28)

同樣,保祿亦說:

「迫害你們的,要祝福;只可祝福,不可詛咒。

對人不可以惡報惡,對眾人要勉勵行善;

如若可能,應盡力與眾人和睦相處。

諸位親愛的,你們不可為自己復仇,但應給天主的忿怒留有餘地,因為經上記載:『上主說:復仇是我的事,我必報復。』

所以:『如果你的仇人餓了,你要給他飯吃;渴了,應給他水喝,因為你這樣作,是將炭火堆在他頭上。』

你不可為惡所勝,反應以善勝惡。」(羅馬書12:14,17-21)

這些都是很實在的教導,我們也照樣作吧。若不懂作,就求教。若不願作,就求恩寵。若不願求,就求天主改變我們。因為我們若沒份於天主的慈悲,我們就沒份於天國。

我們沒資格審斷人,因為我們全是罪人,全是耶穌慈悲救回來的。天主不願罪人喪亡,只願他們回頭。我們也所以必須參與天主救靈的工作。人的罪越大,我們要以善勝惡的祈禱及補贖工作就越大。

世界的罪更大,只能傷害我們在世短小的生命,過了我們就進永生,即使極大的邪惡下持守善心,都最多幾十年,換來的卻是無限的永生光榮,及不少藉着我們的善引到天主前的弟兄。

但若我們以惡報惡,不但不能改變人心,更令自身陷於罪惡,失去永生,那時原不能傷害我們靈魂的惡事,我們就因甘願放棄善而失掉了,魔鬼就勝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