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在修和聖事當中,神父予告解者補贖要求各有不同。雖然大多是誦念經文,但亦有其他方式如默想、善功、或者其他行動不等。究竟神父是用什麼準則來釐定補贖的形式?
【 問題來自 】 Toronto, Canada

程明聰神父答 : 

教會對神父給予告解者補贖,是有指引的:
– 補贖該與所告明的罪有關,該能幫助告解者克服罪性。
– 補贖該是告解者可以做的事,和神父本人也可能做的事;如果神父給了一個教友認為沒能力做的事,他是可以要求神父另給一個。若果神父不肯,或離開了告解庭之後才發覺真的做不來,教友是不需要滿全的。

至於甚麼是神父「不可能做」而所以不可以用作補贖的呢?如要告解者自首、歸還盜取所得的東西、拿回放置了的毒葯或炸藥、向近人認錯等等。這些都是神父不能替他做、或要破壞告解的保密才能做的事,因此不能用作補贖。神父卻可以勸告解者,為表示自己決定改過,去選擇除補贖以外,自願去做。

從上面看來,有關補贖的指引,其實不多。

最後,補贖並不是一個懲罰,而是一個為罪人的治療,所以其輕重並不必與告明的罪成正比,而該與告解者的需要為皈依。有些幾十年沒去聖堂的人,來告解時渴望被釋放但又戰戰兢兢,我往往會給他們很輕的補贖。補贖並沒有拯救他們,救贖他們的是天主白白的恩寵。因此他們首先要多做的,就是學懂時常感謝天主的慈恩。那些每週、每月來辦修和聖事的,他們自知與耶穌有很深關係。我就反而有時給予他們多一些補贖,因為知道他們會明白當中的不是懲罰,而是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