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教會有既定的經文供教友辦告解時使用,中間部分就是各人因具體情況的陳述,請問程神父,這部分要如何拿捏分寸?
【 問題來自 】 Hong Kong 香港

程明聰神父答 : 

那部份稱為告明,即是將所犯過的罪,清楚簡短的說明給神父。

這部份的主旨,是為着教友能在天主前,公開但亦隱密地宣認自己的罪,好能坦然明白自己曾甘願被甚麼束縛奴役,而能真心的把每一個宣認的罪棄絕,再降服於基督的救贖恩賜,讓祂使自己重生。

所以,告明並不是要詳細編排的故事,也不是為著要神父知道所有因由,因為這些只會導致我們重於別人和外在因素怎樣使我們犯罪。即使有外在的因素,我們該當重於我自己為甚麼選擇跌倒?在我內心的源頭是甚麼?就讓我說出這罪的名字,好叫我將在黑暗中的缺口放在天主的光明中,讓我將它棄絕,改過自新。

告明所以該當重視說明罪過的名字、次數和可改變那罪的輕重的情况。

如:別人的行為使我憤怒,我跟着就去與人說他的是非。

告明者可能說:

  1. 有人怎樣怎樣犯罪,使我憤怒,所以我就說他是非。這種說法就像是說自己是被迫犯罪一般,可說是用別人的罪為自己開脫。
  2. 我發怒,我說人是非。這個注視於自己的罪,並沒有提及不必說有關別人的行為,算是個好告明。可以更好的地方是,這告明只停留在行為錯誤,沒有真的說出罪的根由。
  3. 我發怒,說人是非,因為我不願寬恕,我想傷害我的人也受傷,我沒有為傷害我的人祈禱,求他們的悔過。這個非常好,能說出罪根,和自己怎樣妄顧了耶穌在當中的召叫。

我們要說出次數。不是數字,而是有多頻常。一年一次與一天三次是很不同的罪。

可改變犯罪輕重的情况。如打一個可能傷害你的賊與打一個無辜者不同,打陌生人與親人不同,衝動時打與有計劃的打不同,打後立即知錯與否認有錯不同。

當然,說清楚罪的本質,有助神父能給予適當的輔導。但最重要的,是自己可看清楚是甚麼罪在內裏束縛自己,好能清楚地棄絕它們,讓耶穌戰勝它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