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如果同性戀者和伴侶同居而不作任何性行為,會否抵觸法律(指的是已排除了日後會因日思慕想而誘發犯罪的可能性)?還是同性戀者不論任何情況下也理應排除伴侶關係,只許單身才算守貞?
【 問題來自 】 Hong Kong 香港

程明聰神父答 : 

你提及「伴侶」及「單身」,我想先由這兩個字眼說明一些事。

今天人們說「伴侶」,而不說夫婦,好像是一個可以永久性的關係。但他們說伴侶,也不是單單指朋友或知己,而很明顯是指向性吸引和性關係;即使不是現在有性關係,都是指明他們希望走向全人的結合。

所以,用得伴侶一詞,就是指明兩人渴求靈魂與肉身的結合。約只是靈魂的結合,知己或死黨等詞就更適合了。

而在天主的啟示中,兩人若走向結合,就該結婚,正式二人成為一體。因此,若要稱為伴侶,唯一正確的方向就是走向婚姻。亦即是說,唯一永久的伴侶,都該是夫婦。

但既然有同性傾向的人仕不能在天主前與同性人仕婚配,那麼找伴侶就不能如願結果了。他們可以有知己,死黨,很親很親的同性朋友,但伴侶本質上所指向的,正是他們不可進入的。

再說,若是「伴侶」,但如你所說並不進入性行為,那這所謂伴侶,即使真是,都是單身人仕。因為拍拖人仕也是單身人仕,何况守貞人仕?

所以,既然兩人都決意守貞,何必偏要說是伴侶?何不承認他們是永遠的很好朋友,甚至特別朋友,知己,老死,亡命之交等等?

至於兩個決意守貞潔的同性戀者是否該同住,那就等同於兩個不能結婚的男女是否同住一樣了。

首先,若同居是指同房同床,那就絕對不可了。同房分床也是大問題。

至於同屋分房呢?教理上會說,那會是一個犯罪和誘惑的機會,應該盡力避免。

牧民上會說:自己知自己事,兩人同住是否能外在守貞,內心也不受試探,不必問別人,自己清楚。有些人因為種種外在逼不得意的原因,必須同住,也真的能在外在和內心守貞,那很好。但若兩者從來都不可以,那住在一屋,即使分房,豈不成了互相誘惑,使自己愛的人墮入罪惡不成?那並不是愛的行為,而是邪惡的行為呢。

既是要同屋住,可以選擇的,就該選擇真能互相幫助彼此成聖的人。若守貞是困難,那就更該只與能幫助自己守貞的人同住了。

這後半折有關同居的話,我對未婚男女也是同樣說的,因為婚前性行為,是其中一個最破壞日後婚姻的原素之一,更不用說不打算或不該結婚的人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