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厄弗所書四章二十六至二十七節 -「你們縱然動怒,但不可以犯罪;不可讓太陽在你們含怒時西落,也不可給魔鬼留有餘地。」發怒是否已是犯罪?「縱然動怒,但不可犯罪」所指是什麼罪呢?
【 問題來自 】 Hong Kong 香港

程明聰神父答 : 

在這一篇,第一個「動怒」和第二個「含怒」是指很不同的東西。

第一個「動怒」,是指情緒上的生氣,並不是行為或決擇,只是因為有外在的事波動我們,因而自然激發起不悅的情感。這情感可以是錯的,如自私地不悅別人的不同,或是對的,如因為無辜者受害而激發起義憤來。

所以保祿在此提醒我們,不要讓生氣的情緒,還未是犯罪的,變成了「含怒」,即變成了決定去憎恨或惱怨人。這個是與魔鬼爭鬥的關口,我們必須嚴守。因為一但生氣的感覺變成了決意的含怒,就會種下罪根,日後就不容易拔除。

保祿甚至要我們每日省察,有沒有這些情緒在埋伏,有的就必須即日清除。這真是好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