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如我和丈夫分開12年了,但因金錢和個人問題,沒有辦離婚。我們已不打算在一起了。我每個主日都有參加彌撒,而且有去辦告解。我已經八、九年沒領聖體了。請問我可以領聖體嗎?
【 問題來自 】 Malaysia 馬來西亞

程明聰神父答 : 

首先,我想澄清一個常聽到的誤解:天主教並不認為分居或民事離婚本身一定是一個大罪。教會雖然不相信離婚,但也很明瞭有時單方面或雙方面的軟弱和過錯,導致婚姻生活不能繼續。就算當事人是故意破壞婚姻的罪魁禍手,只要誠心悔改皈依,即使不能再修補婚姻,亦可領聖體,活出完滿公教生活。而如果當事人是婚姻破裂的受害者,那就更加無罪可言了。

事實上,如果在婚姻關係中發生暴力、情緒、精神、言語、性、經濟或其他方面的虐待和迫害,特別是危害子女的安全時,教會的指引是他們該分居並尋求協助。嚴重的必須立時報警。而如果重修無望,而有需要在法律上和經濟上保護受害的一方和子女,教會甚至在牧民上會建議申請民事離婚。

不能領聖體的是指再婚人士。因為即使辦了民事離婚,在天主眼中婚姻的誓詞是致死不渝、不能背棄的;所以是不能再婚嫁。耶穌多次強調:再婚就是通姦。

但教會也知道有很多人在結婚時其實是不知道、不願意,甚至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夠進入和滿全婚姻的許諾的。即是說那些人的婚姻盟誓是無效的。所以教會也有婚姻法庭為因為這些情况下離婚的人士證明婚姻從未生效,使他們能再有機會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