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我不明白為何辦告解時不會以「向近人認錯」作為補贖,可否解釋一下呢?
【 問題來自 】 Hong Kong 香港

程明聰神父答 : 

首先,神父是不可能為告解者所傷害的人道歉的,因為只有當事人才可以為自己做過的事情負責任。

但我想你的問題,是擔心告解後是否不需要與我們得罪了的人道歉。

我們立志悔改,是使告解有效的必然條件,當中包括了盡力去修補我們犯了的罪所帶來的破壞。所以,如果我得罪了別人,告解後,如果可能,我自然是需要去道歉,否則,不能算盡力改過,而告解也變成無效。

但不是在所有情形下我們都能道歉的,如:我們得罪的人其實並不知道任何事,更不察覺有人得罪了他們;或我們現時的關係不容許一個有建設性的道歉,卻反而可能使事情更糟。

所以,在告解亭中,神父在有限的理解中,若要告解者以道歉為補贖,是有可能將他告解的成效放在一件不可能或有害的事上。

故此,教會要求神父只能給予告解者和神父都可作的補贖,而其他的,神父只能勸勉和邀請,並指出悔改某些罪的個別要求,如道歉和交還盜取之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