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在於你現時的丈夫是再婚,不在於你;他雖已離婚,但這只是民事婚約的解除,教會並不信離婚,所以他在教會眼中仍是與第一個妻子有婚約的約束。正常來說你丈夫需要向教會申請,審定他的第一次婚姻無效。 這程序是每人都不同的,亦不一定會申請到,你必須要與你的神父及你所屬的教區的婚姻法庭的負責人商討。我不能在這裏做到甚麼。 我會為你此問題祈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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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今日要婚姻持久,實在不容易。就是得到了教會聖事的祝福,也有不少婚姻失敗。今天,婚姻最大的敵人是我們生活太過物質化和追求舒適,很容易就非常自我,各自享樂;遇到困難,就怕面對,而選擇逃避或互相指責。其實都是我們不敢愛,不敢面對自己和對方的不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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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澄清一個常聽到的誤解:天主教並不認為分居或民事離婚本身一定是一個大罪。教會雖然不相信離婚,但也很明瞭有時單方面或雙方面的軟弱和過錯,導致婚姻生活不能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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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代女的丈夫因為曾經結婚,雖然在法律上已離婚,但因為教會看婚姻很重,除非教會法庭能證明當年的婚姻從未曾滿全婚姻的元素,否則他在教會眼中仍然與第一位妻子已婚。正因如此,你代女與他的婚姻在教會裏是未能成立的,因而她也不能領聖體。

但因為教會也明白有很多法律上的婚姻是不符合教會的婚姻觀,或是實在有很多人不知道或不願意去擁抱教會的婚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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