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最近我在讀迦拉達書和羅馬書,讓我心中升起一個疑問。當初保祿勸誡迦拉達人,遵從猶太人的法律(割損)並非得到天主恩寵的必要。在梅瑟法律內,明文規定著許多的不准及必須…,對照現在的天主教會,在慕道班裡,我們也學習到許多的不准及必須…(例如十誡及教會四規..)…這讓我覺得自己似乎又將被另一套法律所捆綁
【 問題來自 】 Taiwan 台灣

程明聰神父答 : 

耶穌在瑪竇福音裏說,祂來並不是廢除法律,而是滿全法律(見瑪竇5:17-20)。祂在這方面,做了幾件事:

一,祂廢除了猶太人和法利塞人在法律上的添加(見馬爾谷7:11)。耶穌並沒有廢除十戒或申命紀中梅瑟很多很多的法條,但在猶太人的歷史中,他們卻自己加上了許多錯誤的理解,和不慈悲的教導。耶穌將法律精神放回天主的慈悲中。

二,耶穌將法律為中心,更改為以祂自己為中心。瑪竇第五和六章見耶穌多次說,「你們一向聽對古人說。。。但我卻說。。。」猶太人因未獲得完全的啟示,便將法律視為愛天主的標準,但法律不能救贖人,只能定人的罪。耶穌是天主啟示的完滿,法律只是工具,用來教導我們怎樣愛主愛人,所以,耶穌將以成全法律為中心,改變為承行天主旨意,愛主愛人為中心。

三,耶穌改變了禮儀法律。舊約的禮儀法(見肋未紀),是建立於出谷紀的羔羊祭。但那盟約和血祭,以被耶穌在十字架上的犧牲,和在七件聖事和教會的建立中重新定立。肋未紀中的法律因此自耶穌和教會的筬立被廢除,由教會的聖事所取替。

從以上來看,保祿所說的,可以明白並不是要廢除法律,而是不該以守法為成全的目標。若單以守法為目標,那就是以自己的力量成全,乃是說不需要耶穌了。更很容易使人變得只是外在守法,內在卻變得自大和驕傲。

但教會的法律,不該是這樣的,而是因為天主白白愛了我們,我們現在甘願以祂的教訓去活,為的不是守法,而是愛主愛人。若全然沒有法律,我們怎知道對錯?怎知道善惡?我們怎知道如何愛?如何辨明人與人之間,和世界中種種複雜的問題?若沒有規律和信條,我們整個教會,怎能和諧共融,怎能合作團結?

况且,教會的教導,每一條都有根有據,並不是人所作,而是從耶穌和宗徒的教導中默想而成。沒有一條教理和道德教條,不是先已在福音和早期教會中已有顯示的。因此,絕不如耶穌時代法利塞人的教導。

當然,今天的基督徒,也有拿耶穌和教會的教導,用以默守成規來拯救自己的。任何不以耶穌為中心,每天信靠祂,為愛祂來勇於愛別人的人,都有濫用法律的危險。我們的救恩是在於接受耶穌白白的犧牲,好讓我們能白白的,遵循祂教導的去愛別人;而絕不是因為我們能守足法律,而因此能得救。前者是自由喜樂,被天主釋放而能愛;後者卻是自我奴役於法律之下,並錯過了天主白白的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