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祿特權和伯多祿特權,是教會婚姻法庭的法官才可決定是否能使用的,所以即使我在此說有可能,也要看負責你檔案的法官怎樣看。
所謂保祿特權,是當在第一次婚姻中,其中一方由非教友,藉着領洗變成為基督徒,而另一方因此不能接受,終導成離婚。教會在這情况下,可以保祿的教導,瓦解其婚約,容許新領洗的一方再婚。
在今天的婚姻法中,此定義在某些情形下,是可以放寬,如不必需要入教是導成離婚的原因,也可考慮此特權。但當中以我所知,要視乎很多其他的條件。
保祿特權並不是宣佈婚姻無效,而是直接瓦解先前的婚約;亦不需要呈上羅馬法庭,地方主教就可以批準 – 是婚姻法庭要處理的離婚種類中需時最短的一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