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問題。告解只赦罪惡,不赦罪罰,所以教友會求大赦(如諸聖節時)。但若然天主的寬恕是絕對及完全的,我們何以仍需要接受罪罰?我若完全寬恕了別人,應不計較他所欠我任何形式的賠償,而這亦是耶穌的教導. 若我仍要懲罰得罪我的人,怎能說我的寬恕是完全呢?
【 Question from 】 Hong Kong 香港

Fr. Francis : 

這個罪罰的債,並不是這樣的。讓我舉一個例。

小孩子貪玩,踢波打碎了鄰居的玻璃窗,那麼這孩子要做兩件事:一是要自己去與鄰居道歉,二是要賠償他打破的玻璃窗。

第一件他必須自己去做,還要真誠並懺悔的去做。這時鄰居可以寬恕他,亦可以對他為難因為已經不是第一次,但亦可以如你所說,對小孩說算了罷,不要緊。這種對事情不追究全是屬這第一項。

但第二項,即罪罰,就實實在在存在着。你多慷慨,東西仍然是破了。孩子賠不了錢,他父母可以賠,甚至鄰居自己出錢修理:這就是大赦(indulgence)的定義。但留意,不管你慷慨不慷慨,就是鄰舍關係修和了,窗子仍要修理。

這就是罪的麻煩。人犯罪,即使最隱藏的罪,都會像破了的窗留下痕跡:傷害了的靈魂,剝削了的機會,沒有給的祝福等等,都在實際阻礙天主的計劃,亦即在阻礙別人得救;而這個往往不是一兩個人,因為你可能只影響兩個人,但就令到這兩個人不能去扶助另外四個人,如此類推,很快整個骨排就留下一大堆破玻璃了。

再說,自己的靈魂和習慣,不是修和後就自動改善的,是要透過在時間裏的克己及悔改,實質的生活改變,來去證明的;甚至說,犯過錯的人,仍要更在善功上比其他人增進,以藉補贖去賠補之前所締造的破壞。

我強調,這種補贖並不是去贏取天主的寬恕;相反,是得了白白的寬恕後,實在該感謝天主無比的恩寵,而更愛天主並愛別人;即是說,甘願為自己在自己身上和在別人身上締造的痛苦,以愛德更加祝福人,即補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