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平安,神父我想請問雙方都是教友,在教堂辦過婚姻彌撒而且還有一名兒子。這樣的狀況下另一方提出離婚,在什麼的狀況下教會才會批准婚姻無效呢?我知道教會不允許離婚只建議分居除非特殊原因。還有如果另一半已經有男伴友而且同居,在這樣的狀況下我知道是不允許領聖體,除非對方辦和好聖事,在於對方脫離關係才可以領受聖體是嗎?謝謝。
【 問題來自 】 Malaysia 馬來西亞

程明聰神父答 : 

你的兩個問題都必要問你的神父,按個別情况才能處理。

一,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並不是離婚,而是教會藉着可找到的證據,去判斷婚姻的核心元素有否曾發生,或有否雙方都曾真誠努力過。若證據能足夠顯示有的,而又是兩位當事人都已領洗,即此婚姻是聖事,那麼婚姻就曾生效,不能瓦解,更不能宣報無效。

但若有足夠證據顯示自婚姻時,至少單方面已沒有能力或自由去滿全婚姻承諾,或從各種行為中證實從沒有為此努力過,那麼教會就能宣報婚姻的實質從未發生,即婚姻無效了。如:從未停止沉迷的生活模式,從未能對配偶及家庭負上責任,或放他們於自己的父母及朋友之前,從未停止通姦,能證實女方仍是處女等等。

但要斷定,實在個個人都不同,亦很多時只有程序開始後,才發現真相大不相同,或其實甚缺乏證據。

所以,若雙方已民事離婚,而其中一方想要能再婚,我只能說申請婚姻無效只能去做才知道,但要預定可要等上兩年,亦有機會不成功,或因缺乏證據而無了期雪藏。

二,分居後與第三者同居

這是通姦了。若當事人明知故犯,乃是大罪,自然不該領聖體,不然就是褻瀆,罪上加罪了。這情况,單是辦告解是不夠的,因為他們仍是在通姦。他們必須先決定改變他們的關係,轉為貞潔的朋友關係,才可再領聖體。

當然,最好的方法是不同居,但不同居又不等於貞潔。相反,亦有真實過案同居多年,早已民事再婚,又有小孩,為着他們不能分居,但為着等待婚姻無效而真的分房睡亦保持貞潔,而因此可以再領聖體的。

所以,又是要按個別的情况,該與神父探討。自然,鑑於種種原因,神父可能都不會給聖體,直到雙方停止同居,或能成功處理他們的婚姻狀况後能在教會內婚配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