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如果我哋明知、故意、自願向天主宣誓入籍成為加拿大或美國人,而我哋平時只稱自己是中國人,算唔算發假誓犯了第二誡命?
【 問題來自 】 San Francisco, US

程明聰神父答 : 

我認為,這個不是純道德問題,而更多是政治和主觀對民族身份的問題。讓我解釋。

為我自己,我常說:我是中國人,我是香港人,我是加拿大人。

我說我是中國人,並不指我的政治或法律身份,而是指我的血統和客觀的外貌——這我認為我是逃不開的,而我亦頗自豪我的血統和中華文化。

我說我是香港人,因為我是在香港出生,我仍有香港的證件。我雖不在那裏居住,但我不會忘本,而那裏不少的人和事,我仍很關懷,特別是那裏的親朋,和在香港的福傳工作。

我說我是加拿大人,因為我是這裏居民,在這裏住的時間最長,對這裏的民生、教會、人際、政治等等都關心並投入。

可見,為我來說,三個身份並沒有衝突,因為所表達的意思不一樣。

當然,別人可能不是這樣看。有人可能說,除非你是某國的居民,在那裏繳稅,對那裏社會有貢獻,才該說是那國的人。當然,每人是有權利去這樣表達自己的,那麼為他來說,就只能說自己是某一國的人了。

但這看法我不需要贊同。

當然,有人可以說:你該說是中國血統香港出生的加拿大人。這也可以,為我只在於意思,都是一樣的,說清楚就明白了。

但又有人說,不是呢,既入了某國國藉,不是就要忠於某國家了,自然就不能再有別的國藉。但即使其實很少人真的這樣想的,我卻說,我最終只忠於天主的福音,其餘的都是相對的了。這不是發假誓或欺騙,而是唯有忠信基督,我才能忠信任何好的事;而若我不服從福音,那任何事,即使是國家的法律,都變成謊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