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逐一回答:
如果犯了罪,去到聖堂,沒有機會辦告解就參加彌撒,首先要考慮有否犯大罪。如果只是犯了小罪,是可以領聖體的。如果有犯大罪,那最該作的就是不領聖體,而作神領聖體,並在彌撒後盡快與神父安排辦告解。
神領聖體,雖不如親領,卻仍有很大恩寵的。我在別處已有詳細說明。
在教會法律中,有容許在這情形下,先作一個上等痛悔(act of perfect contrition),便可領聖體,只要彌撒後在下一次領聖體前盡快辦妥告解。很多人所以便隨便用這寬許。但據我瞭解,這寬許,原意是為那些真的可能在短期內沒機會辦告解的人,如彌撒前已問過神父而神父要到一段時間後才可聽告解,而你在這段時間內又不可能再找另一個教堂,又或神父本人犯了大罪,彌撒前沒機會找另一個神父。最重要的,是你要有真的完美痛悔(上等痛悔)——即是真的為愛天主而立心改過。所以此例不能濫用。
但不領聖體,而改作神領聖體,對身懷大罪的人,其實有一定的好處。這與耶穌真實的分隔,可有效地教導我們罪的後果,並促使我們謙遜認罪,盡快皈依,徹底改過。
至於如果在這情况下已領了聖體,又在當時沒有發上等痛悔,又是明知故犯的,當然就是褻瀆聖體了。那就更該盡快約神父去辦妥告解。與神父說清楚事情,真心痛悔定改,天主是慈悲憐憫的所以不必害怕。
「辦告解時沒有完全說出省察了的罪」,這可是乎漏說了的是否大罪和漏說的原因了。每個告解我們是需要完整說出從上次告解至今所有省察到的大罪的。如果明知有大罪而故意不說,那整個告解便成無效,下次告解時可要重新再告明這次告解中的內容。
但有時說漏了並不是自願的,如明明記得的罪突然在告明時忘記了,或神父因為時間緊迫打斷了你的告明等等,這些都不是你的錯。所以天主是不會怪罪於你的。當然,若我們刻意不準備好,因而不記得一些罪,那就不行了。
但無論原因怎樣,一旦記起有大罪未告明,最好就是立刻再辦告解了。
至於忘了做補贖又怎樣?這簡單得很:知道忘記就即是記得要做了,立即做。到那時已忘了補贖是甚麼?那就做慣常其他神父會叫你做的,然後下次告明時告知神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