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點不能理解天主教關於領聖餐的一些要求,教會要求信徒必需處在「恩寵狀態」才能領受聖體聖事;可是有些人是長期處在失去恩寵的狀態下,比如他可能是同性戀且有同性伴侶,或者他離婚并再婚,這些可能不是通過修和聖事或補贖就可以改變的。 其中為我最難受的是天主教會不允許東正教外的其他基督徒領取聖體。我們相信聖餐完全是基督真實的身體與鮮血,是信友與基督最深切的連合,然而在彌撒中我們卻被排除在此一奧跡之外,僅僅因為我們尚未達成與普世教會的共融。 我明白這是為了維護聖體的尊貴,但是不是也排除了其他渴慕主恩的人呢?作為象徵救贖的基督聖體聖血,不是正應該讓罪人領受的嗎?不允許領受聖體是對罪人最嚴厲的懲罰——甚至比逐出教會更嚴重,我們可以與主內兄弟姐妹團契,卻無法享受主耶穌的身體與鮮血,這就等於斷絕了與生命的主的連結。
過去幾十年坊間流傳天主教徒可以在某些非共融的教會領聖體,甚至有神父在彌撒為非天主教基督徒分聖體的傳聞。雖然宗座對此有設限,但有關做法仍未消失,如果有關事件越鬧越大,恐怕只會損害教會合一。想問一下教會有沒有有關做法可以阻止相關事件的持續?
平安,神父我想請問雙方都是教友,在教堂辦過婚姻彌撒而且還有一名兒子。這樣的狀況下另一方提出離婚,在什麼的狀況下教會才會批准婚姻無效呢?我知道教會不允許離婚只建議分居除非特殊原因。還有如果另一半已經有男伴友而且同居,在這樣的狀況下我知道是不允許領聖體,除非對方辦和好聖事,在於對方脫離關係才可以領受聖體是嗎?謝謝。
家中的長輩已成為基督徒60年,雖然仍可行動,但近年患腦退化症,已忘記參與彌撒及領聖體的意義,我亦怕她輕微的動作會騷擾到其他教友,故已減少帶她往教堂了,參與網上彌撒時亦好像遊魂似的。請問程神父我應否讓她繼續往教堂參與彌撒及領聖體?
我的代女在澳洲認識了一位沒有信仰的男士,他是澳藉華人,多年前與一位來自中國的女士結了婚,並育有一孩子。怎料太太原來只是藉結婚而獲得居民身份,一得到了就離婚,並和以前相識的男友結婚及讓他入藉,拋下家庭從此失蹤。代女愛上這忠實的男孩,並和他結婚後留下生活,現在也有小朋友。她仍有去聖堂,但不能領聖體,也不敢問當地的外籍神父,並為自己的處境耿耿於懷。孩子日漸長大,而且好奇的問她為何不領聖體。想請問程神父,她怎樣才可以領聖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