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問題當然是有關欺騙。對真理的違背,所以第一條要考慮的事:我所做的,是否為着自保,驕傲及其他自私的原因而瞞騙。
其次要考慮的是自己這樣做的動機:如你所說,不先直言上報,可出於責任心,認為與其報告失誤,不如立時盡自己力量挽救或與客戶彌補,報告時也可算有好消息,免去或減少公司的損失;相反,這亦可出於不負責任,害怕承擔,可避則避及可推則推的心理。很明顯,可能做同一樣的事,卻是折然不同的道德:一出於善,二出於惡。
再者,又要考慮事情的大小緩急;小事緩情的,自己該能應付的,自然上司不會多怪,甚至會嫌你婆媽,該先自己應付。但大事急事,或後果實在會影響公司和其他人的,自己就不能再請強或顧面子及自身的後果,而該立時報告,坦白從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