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舊約裏,天主要求以色列民十一奉獻。即把一切所得之中頭十份之一最好的,先奉獻給天主。這是在梅瑟法律中,人人要守的誡命。
在耶穌時代,猶太人仍是十一奉獻的,但耶穌卻在馬爾谷12:41-44,有關窮寡婦的一節裏,指出外在捐獻多少不重要,反而內在的慷慨更為重要。
所以在初期教會,很多對法律的看法都變了。活出真理不再是只管嚴守法律,而是要在聖神內,自由的去全然投入;不是法律的約束,而是自願去愛主愛人。所以在宗徒大事錄沒有記載十一奉獻,但卻有記載不少有財產的人將一切都變賣,供給教會所用。所以不再是十一奉獻,而是按照聖神的召叫,每人都作出無私的奉獻。
保祿宗徒在格林多人後書第八和九章說得最清楚,每人該以自己的能力,慷慨無私的犧牲;這奉獻不該使我們變成赤貧,但該是自願的,喜樂的施予。
教會今天不再強制十一奉獻,除了是因為不想變成只是外在的規矩外,也考慮到不少貧窮人或有沉重負擔的人是不能承受的。奉獻必須要是從心中每人自願去決定的。
當然,我們今天也看到,當沒有強制之下,人的惰性和自私都使我們很容易變得吝嗇。沒有了清晰的標準,自然我們就會定一個自己最舒服的標準給自己,而這往往都是很低的。
以我的經驗,越窮的人,往往越慷慨。他們知道有需要的人經歷些甚麼,有不少甚至會犧牲自己一些僅有的舒適來幫助別人或教會。但不幸的,有錢的人,往往越吝嗇。雖然他們可能捐獻不少,但都是從他們用不着的錢去奉獻,很少會願意犧牲自己的舒適。
當然,以上只是普遍的經歷,並不是指所有人,而的確我也遇過些很簡樸無私,以犧牲去奉獻的有錢人,自然也有吝嗇的窮人。
那我們奉獻該有甚麼標準?我有兩個提議:
1. 以每年扣稅前十份之一為目標:由我們現今的水平,如果還未過十份之一,按年在祈禱中省察,能否生活簡單些,增加1-2%。如果不能,甚至有需要減少,就在主內安心去做。如果已過十份之一,可繼續祈求,是否是天主的召叫去繼續增加。
我曾經認識一個神父,多年來守十一奉獻,但一天天主對他說,「十份之一足夠了。」後來他明白,天主不是說捐十份之一已足夠,而是說他神父自己只需要十份之一。於是由那天開始,直到他去世,就守十份之九的犧牲式奉獻。
2. 多留意身邊,教會和社會的需要,慷慨奉獻自己的財物,時間和才華。考慮自己有的東西,有多少我是真正需要的。我們幾年沒用過的,多出的,其實都是屬於沒有的和缺乏的人。我們有的時間,多少人因為沒有人願意花時間陪伴他們而去想尋死?我們有的才華,多少福傳和公益的事,因為缺乏人才,而不能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