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如果按照雅各伯書 5:16,告解應該是信徒彼此之間告罪,而且按照格林多後書 2:16和格林多前書 5:11,犯大罪的基督徒的罪行應該在全教會公佈,好讓其他信徒不與他往來的。為什麼現在的告解聖事是私下告罪,而且犯大罪的基督徒不會被公佈罪行?
【 問題來自 】 China 中國

程明聰神父答 : 

若你想詳細瞭解告解聖事的演變,你真的要研究研究當中的歷史。

先回應有關這兩篇經文。

格前格後兩篇,其實並沒有指引我們要公開某人的大罪。當中提及的人,他的罪行已是公開知道的了,保祿寫及他,正是因為他那麼大的罪行既是公開,而當地教會竟然沒有行動,而因此成了醜聞。當中重要的不是公開他的罪,而是保祿施行了他為宗徒的特權,下令要此人受絕罰,不許參與團體聚會,為能使他悔改。格後那一篇就正因此人已悔改,保祿再勸勉當地教會不要再使他負擔罪刑,他亦免除他的絕罰。

亦自早期教會,為協助在極大罪行中的教徒悔改,絕罰成了最後的辦法。但到了近代,這後基督宗教的世界,已不再尊重教會的權柄,亦不再懂害怕下地獄的永罰時,教會亦瞭解到絕罰已失去了它的用處,當事人既不會明白當中的好處,亦只會更憎恨教會,故此近代教宗及主教雖按教會法可絕罰好一些違教的公眾人物,但因不認為會有甚麼真實的益處而沒有施行了。

至於雅各伯書提及該彼此告罪,早期教會的記載中,是這樣執行的:原來不是任何時候有人犯罪,都公開承認的,而是主要指經書中常提及大的罪,如通姦,謀殺,拜偶像,等等。那時教會並沒有如今天般可多次告解,他們認為,領洗後犯罪比未領洗犯罪嚴重得多,是對基督極大的背叛,所以若有人犯大罪,必須公開告明,獲得赦罪後,就往往要多年做補贖,當中包括穿苦衣,不許領聖體,禮儀時要在堂外徊廊祈禱懺悔。而領洗後犯罪既是這麼嚴重,就只能容許一次。即是說,若洗禮後犯大罪,公開告罪後若再犯,就再不能再得赦罪。

這種制度我們今天聽來似乎很苛刻,但我們要記得,那是出自教會還是受逼迫的時代。但自教會在四世紀合法化後,這制度就不行了。很多人就是知道自己守不了誡命,所以只加入做慕道者而不願立時領洗,怕洗後只剩一次機會犯罪。他們就等待年老了,或接近死亡時才肯領洗。

那時教會的聖師有見及此,明白到:第一,耶穌的寬恕不該只限於一次,因為祂說明,若你弟兄每天得罪你但又每次悔改,你也要寬恕他。第二,以往公開式的悔罪雖好,但亦阻欄了不少人敢悔改。就在那時漸漸開始了如今天的告解形式。

但在此要說明,今天的告解形式雖然是保密的,但卻是有公開性質的。告明本身就不是私人的,而是公開向教會及天主聲明的,甚至我認為,是公開向罪惡及魔鬼宣戰的。教會明白既然公開在眾人面前悔改有反效果,就制定只向教會代表——神父——告明了。這能保障其公開性,亦提供保密的安全空間。

有些人可能會說,不是公開些好些嗎?不是更會讓人三思才敢犯過?但我怕是,這只會令到人人自危,自己所有的罪都公開了,不但不會受人支持他們更新,反而成為彼此說是非,彼此審判。

但是,福音中的耶穌卻不是這樣的。除非那人的罪已被公開,祂寬恕罪過時,是從不公開別人的罪的。祂寧願慈悲寬恕,即使知道別人會濫用祂的憐憫。告解聖事也該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