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教區2000年准印的「修和聖事」小册子,十誡中第九誡「毋願他人妻」包括貪戀獻身天主的人。那麼前文 (https://askfrfrancis.org/qa/marriage-of-religious) 提到那些為了想過婚姻生活而改宗的神職人員,在改宗前,他們及/或他們的配偶是否犯了第九誡? 如果是,他們可否藉修和聖事獲得赦免?
濫用修和聖事。我都好應同神父之前所說,一犯了罪應馬上辦告解。可是在生活中曾也遇到一些神父,如果見你告解次數頻繁,或者都是那些罪行,會建議你決心改過才再領修和聖事。這點我也明白,因為聖事是不可濫用。那麽,我們應該怎去平衡或怎做,才比較理想?
想請教在告解聖事中,明白神父要對懺悔人(教友)的告明絕對保密。但如果其中牽涉一些危害神父或其他教友的人生安全(例如:最極端的例子:懺悔人在教堂內設置炸彈),請問神父會如何處理在告解中獲得的知識呢?謝謝!
在辦告解時,我們通常都在最後時,說:「求神父降福寬恕我其他忘記了的罪過。」如果日後,明白了有些行為是的確得罪了天主,我應該為這些“想起來”的罪去辦告解嗎?還是倚靠上次告解聖事的赦罪?或者,重新辦告解,是否會否定上次告解聖事的實效呢?
若知自己有罪,卻因神父不夠時間或其他原因未能辦妥告解便參與彌撒及去領聖體,是否會褻瀆聖體?如是者,可以怎樣求得寬恕?辦告解時未有完全說出省察到的所有罪,罪赦是否無效?辦告解後,領了聖體,其後卻忘了做補贖,又是否罪上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