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辦告解後如發現有大罪未說明,最好的辦法就是再找神父辦,但只需要告明未辦的罪。因為忘記了而沒告明的大罪,除非是有意導致自己省察不全的,是不導致該次告解不成立的。換句話說,只是有意隱瞞大罪,或有意導致自己省察不全的,才會使欠缺告明所有大罪的告解無效。但若真是有隱瞞,就該盡早找神父,將由上一次有效告解後所犯過的罪,包括無效告解時說過的所有大罪,全再告明一次。
而你所提及,有關漏說了犯罪次數的問題,除非這能實質上改變了罪行的本質,如一年來只犯幾次與每天犯幾次之別,你也不必太擔心,並不影響赦罪。
最後,若犯罪那時你是不知道犯的可以是大罪,而這是出於真誠的無知,那麼你當時犯的就不是大罪,而只能說是大錯和小罪。原因是:一個罪要成為大罪,除了行為本身是大錯外,還需要當事人有知識和自由。既真心以為是對的,那大罪就不成立了。當然,大錯仍是對靈魂有大傷害的,所以在無知中犯的大錯,即使不算大罪,最好都去告明清楚。
但當心,若犯大錯前,其實你是知道有問題,或懷疑可能是大錯的,而選擇不去查問清楚,或故意找合自己心意的人去問,這就不是真誠的無知,犯了仍算大罪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