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如果辦了告解後,又重犯同樣的罪,是否需要再辦告解才能重領聖體?若每星期都重犯同樣的罪,是不是每個星期都需要辦告解後才能在彌撒中領聖體?
【 問題來自 】 Malaysia 馬來西亞

程明聰神父答 : 

天主教有關犯罪後不能領聖體,主要是針對“大罪“或”死罪“(mortal sins)。教導是:如果一個人犯了大罪,他便已拒絕了天主的恩寵,和與天主的共融,因而不能領聖體,因為聖體聖事是表達我們與天主的共融。要再領聖體,必須先藉着修和聖事(辦告解),與天主修補關係後才可以。

所以,如果重犯的是小罪,那麼便不必先辦告解;但如果犯了大罪,在參與主日或平日彌撒時,除非先辦告解,否則不能領聖體。但當然,假若不能及時找到神父辦告解,那也該參與彌撒而不領聖體,直到有機會辦告解為止。

有些人覺得這條例很苛刻,但其實犯大罪不能領聖體是一個很好的治療,因為這提醒我們犯大罪的後果,促使我們要多依靠天主,和常常意識到自己的軟弱,並要謙虛地辦告解,承認罪過,學習多愛天主。 至少,當下一次意圖犯罪時,這也可使我們卻步。

最後,究竟何謂“大罪”?教理說明要有三個元素:

  1. 該錯誤行為是相當嚴重的,即是:
    • 直接違反十誡,如拜偶像,星期日沒參與彌撒,殺人,通姦,偷盜,作假口供;
    • 教理指明的,如墮胎,手淫,再婚, 避孕;
    • 損害生命的行為,如人工受孕(In Vitro Fertilization, IVF),直接或間接援助或支持墮胎,直接或間接支持安樂死;
  2. 明知故犯:犯罪時已知道這是大罪,或知道事情的嚴重性不輕,或不知道但又故意使自己不去知道,如明知有問題而不去問人,或故意只問一些會附和自己的人;
  3. 有自由去選擇:如果一個人是被逼或受壓,或是有憂鬱病,或有癮癖等等,都會令自由度減少。

一個行為要算作大罪,以上三點都要存在,若少了一個,便算是小罪了。

若犯了大罪,該盡快辦告解,因為大罪會徹底剪斷天主在我們內恩寵的生命,會使我們喪失聖寵的助佑。即使犯了小罪,也當定期去辦告解,因為小罪,特別是明知故犯的,很容易會積少成多,使我們越來越容易犯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