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根據香港教區2000年准印的「修和聖事」小册子,十誡中第九誡「毋願他人妻」包括貪戀獻身天主的人。那麼前文 (https://askfrfrancis.org/qa/marriage-of-religious) 提到那些為了想過婚姻生活而改宗的神職人員,在改宗前,他們及/或他們的配偶是否犯了第九誡? 如果是,他們可否藉修和聖事獲得赦免?
【 問題來自 】 Hong Kong 香港

程明聰神父答 : 

問題其實不成立。原文提及只是假設,實際上是不能夠在為結婚而改宗晉鐸後再入天主教,而受接納做司鐸的。其次,原文以為聖公會主教及司鐸是很容易在加入天主教後晉鐸為天主教司鐸,事實卻並非如此簡單。

至於而原文所提為能結婚而改宗,那時這人並非有神品,結婚本身並沒問題。但改宗卻是嚴重地犯了第一誡。這件事未被矯正,別的都不用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