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寫申請婚姻無效的表格中,是有填寫之前配偶的聯絡資料的部份。不少人都因為時間的隔斷,離婚後不再有聯絡,而再沒有對方的資料。我曾與一些婚姻法庭的人員談過,他們都說,即使不知道前配偶現在的地址電話,也該盡量填寫有可能聯繫他的資料,如他的父母和親友的地址,或工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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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代女的丈夫因為曾經結婚,雖然在法律上已離婚,但因為教會看婚姻很重,除非教會法庭能證明當年的婚姻從未曾滿全婚姻的元素,否則他在教會眼中仍然與第一位妻子已婚。正因如此,你代女與他的婚姻在教會裏是未能成立的,因而她也不能領聖體。

但因為教會也明白有很多法律上的婚姻是不符合教會的婚姻觀,或是實在有很多人不知道或不願意去擁抱教會的婚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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