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知道為甚麼,總是有教友以為,離婚人士是不能領聖體的。這是不正確的。離婚雖不受教會承認,但離婚本身並不是罪。為受害一方固然不是罪,但即使為有錯的,若真心悔改,即使婚姻不再,告明後又能重新信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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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非教友誤領聖體,其實並不是最大的問題。難得有非教友參禮,那麼大的福傳機會,歡喜也該來不及。(若再沒有非教友參禮,我們就該哭泣了!)而既然他是不知道不能領聖體的,為他就不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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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來說,神父應該是聖體聖事的主要送遞員。若有其他神父在場,即使沒有參與當堂彌撒,都應該是他們派聖體的。但鑑於神父缺乏,單靠神父派聖體可能要超過彌撒編排所容許的時間,教會就引入了正式授權並委派平教友送聖體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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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問者用的“新教徒”在此是指基督教徒。》

自從早期教會,彌撒就有分為兩部份:信經之前,和信經開始。

信經之前是任何人都可以參與的。這部份主要是讚頌,讀經和講道。為教友是領受聖言而被聖化,為非教友更是福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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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代女的丈夫因為曾經結婚,雖然在法律上已離婚,但因為教會看婚姻很重,除非教會法庭能證明當年的婚姻從未曾滿全婚姻的元素,否則他在教會眼中仍然與第一位妻子已婚。正因如此,你代女與他的婚姻在教會裏是未能成立的,因而她也不能領聖體。

但因為教會也明白有很多法律上的婚姻是不符合教會的婚姻觀,或是實在有很多人不知道或不願意去擁抱教會的婚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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