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雅各伯書 5:16,告解應該是信徒彼此之間告罪,而且按照格林多後書 2:16和格林多前書 5:11,犯大罪的基督徒的罪行應該在全教會公佈,好讓其他信徒不與他往來的。為什麼現在的告解聖事是私下告罪,而且犯大罪的基督徒不會被公佈罪行?
格前格後兩篇,其實並沒有指引我們要公開某人的大罪。當中提及的人,他的罪行已是公開知道的了,保祿寫及他,正是因為他那麼大的罪行既是公開,而當地教會竟然沒有行動,而因此成了醜聞。當中重要的不是公開他的罪,而是保祿施行了他為宗徒的特權,下令要此人受絕罰,不許參與團體聚會,為能使他悔改。格後那一篇就正因此人已悔改,保祿再勸勉當地教會不要再使他負擔罪刑,他亦免除他的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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