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加福音十六章一至十三節中的第八至九節的意思是甚麼?

路加福音十六章一至十三節中的第八至九節的意思是甚麼?

耶穌是猶太人,所以用的是猶太人師傅中常用的誇張比較的手法。如說我們要挖眼睛、憎恨父母等等,祂都不是說字面意思,而是背後的精神。 再者,路加在他的福音中特別強調的是沉迷錢財的邪惡,所以他描繪的耶穌是比其他福音更多服務窮人和病者的記載,而金錢就視為不義。 在路加十六章,耶穌稱讚這個不義的管家,是讚他為了世俗的目標而願意發力,並不是讚他不義的途徑。祂是說,世俗的人,為了世俗的目標,願意不擇手段,顯出他們的世俗智慧,為了目標不保留。相反,很多說是屬神之子,卻不願為着天堂的目標而奮勇向前,反而不時掙扎於天主和世物之間。...
若知自己有罪,卻因神父不夠時間或其他原因未能辦妥告解便參與彌撒及去領聖體,是否會褻瀆聖體?如是者,可以怎樣求得寬恕?辦告解時未有完全說出省察到的所有罪,罪赦是否無效?辦告解後,領了聖體,其後卻忘了做補贖,又是否罪上加罪?

若知自己有罪,卻因神父不夠時間或其他原因未能辦妥告解便參與彌撒及去領聖體,是否會褻瀆聖體?如是者,可以怎樣求得寬恕?辦告解時未有完全說出省察到的所有罪,罪赦是否無效?辦告解後,領了聖體,其後卻忘了做補贖,又是否罪上加罪?

讓我逐一回答: 如果犯了罪,去到聖堂,沒有機會辦告解就參加彌撒,首先要考慮有否犯大罪。如果只是犯了小罪,是可以領聖體的。如果有犯大罪,那最該作的就是不領聖體,而作神領聖體,並在彌撒後盡快與神父安排辦告解。 神領聖體,雖不如親領,卻仍有很大恩寵的。我在別處已有詳細說明。 在教會法律中,有容許在這情形下,先作一個上等痛悔(act of perfect...